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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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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得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不受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2. 2.前項餘裕處理量之提供條件、許可程序、許可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處理設施有餘裕容量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不受清除處理許可限制。

Q · 工廠處理設施有閒置產能,可以幫別家公司處理廢棄物嗎?

可以,但須先取得主管機關餘裕處理量許可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9 條,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得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且不受第 31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41 條之限制。換言之,無須變成正式清除處理機構即可代處理,但「許可」是前提;未經許可逕行代處理者,將被認定為無照清除處理。提供條件、許可程序與期限,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深度解讀

事業廢棄物的清理,原本只有兩條合法主幹道:自己處理(要設廠、要過環評、門檻高到嚇人),或委託合格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按公斤計費,貴到肉痛)。第 29 條偷偷開了第三條路:你旁邊那家水泥廠、鋼鐵廠、紙廠,如果他們的處理設施還有空餘產能,可以「順便」幫你處理,不用變成正式的清除業者。對買方來說,這是工業廢棄物處理成本的隱形折扣通道。對賣方來說,這是讓閒置設備變成現金流的合法途徑。但要走這條路,必須先拿到「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的許可,許可細節由中央訂的管理辦法控制。沒走完這個程序就直接代處理,會被視為無照清除處理業者,刑事罰跑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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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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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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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得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不受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