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的物品或包裝容器,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是限塑令法源。
Q · 政府禁用塑膠吸管、購物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廢清法第21條,中央公告即可禁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只要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就能以公告方式禁用,或限制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涵蓋從生產到消費整條供應鏈,不需重新立法,公告生效即有效力,這是限塑令、禁用一次用餐具等政策的法源。
白話解讀
塑膠吸管禁用、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保麗龍餐盒退出便利商店,這些日常生活的「突然消失」,源頭都在這條。它給了中央主管機關一個非常硬的權力:對任何「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的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可以公告禁用、限制製造、限制輸入、限制販賣、限制使用。注意這五個動詞,覆蓋了從生產到消費的整條供應鏈。它不需要立法院重新立法,不需要冗長的程序,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就可以生效。這條的威力在於它的彈性:今天政府可以禁吸管,明天可以禁某種洗衣球,後天可以禁特定材質的網購包材。對你來說,這條解釋了為什麼某個你習以為常的東西,會在某個月份突然從貨架上消失,再也買不到。對業者來說,這條是懸在頭上的劍:你的核心產品可能因為一紙公告,明天就不能賣。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為污染性物品禁限用之授權規範,賦予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公告方式,對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的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實施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之權限,是台灣源頭減量與限塑政策的核心授權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中央政府禁用某物品,業者可以告政府嗎?
可以,但勝率不高。本條給予中央主管機關行政裁量空間,只要程序合法、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的事實基礎、且限制手段與目的相當,法院通常尊重行政專業判斷。業者較有勝算的是程序爭點,例如預告期不足、未充分徵詢、產業衝擊評估不完整。內行人提示:直接挑戰禁令本身極難勝訴,但爭取過渡期延長、轉型補貼、擴大例外範圍,反而較有空間。
Q2禁用公告生效前我已經進的貨怎麼辦?
通常公告會明訂過渡條款,例如公告前已輸入或製造的庫存可於指定日前售完,這是業界爭取的標準操作。若庫存量大、過渡期不足,可申請延長或返銷出口。內行人提示:預告期就要立刻盤點庫存與進出貨節奏,別假設過渡期一定夠用,因為它是依平均業者設計,個別業者狀況可能不同。
Q3政府禁塑膠吸管的法源是什麼?
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此公告禁用,是限塑令的直接法律依據。
Q4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是什麼?
污染性物品禁限用授權條款,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的權力。
Q5什麼叫『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
本條啟動禁限用權力的法定門檻,是否達到由主管機關依環境風險裁量認定。
Q6禁用和應回收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禁用是第 21 條(讓物品退場),應回收是第 15 條(課業者回收處理義務),目的不同。
Q7業者被公告禁用後該怎麼因應?
監聽預告 → 盤點庫存與供應鏈 → 評估轉型成本 → 公告生效後停售並回收庫存。
Q8禁用公告生效前進的貨怎麼處理?
依過渡條款於指定期限內售完,庫存大可申請延長或返銷出口。
Q9對禁用公告不服怎麼救濟?
自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程序爭點較有空間。
Q10違反禁用公告會被罰多少?
依本法相關罰則條文裁罰,並須立即下架、回收市面庫存,限期改善可避免持續處罰。
Q11第21條禁用 vs 第15條應回收差在哪?
21 條讓物品退出市場,15 條讓物品被回收再利用;一個是『禁』,一個是『收』。
Q12公告禁用 vs 立法院修法禁用差在哪?
公告由主管機關裁量、速度快、屬行政命令;修法須三讀、程序久。本條走的是公告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21條 禁限用 | 第15條 應回收 |
|---|---|---|
| 規範對象 | 有嚴重污染之虞的物品/包裝/容器 | 食用使用後產生特定性質廢棄物的物品 |
| 管制手段 | 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 課予責任業者回收清除處理義務 |
| 政策目的 | 源頭減量、退出市場 | 回收再利用、循環經濟 |
第21條 禁限用
- 規範對象
- 有嚴重污染之虞的物品/包裝/容器
- 管制手段
- 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 政策目的
- 源頭減量、退出市場
第15條 應回收
- 規範對象
- 食用使用後產生特定性質廢棄物的物品
- 管制手段
- 課予責任業者回收清除處理義務
- 政策目的
- 回收再利用、循環經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630716 制定)
依前三條之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按日處罰之。
立法理由為求貫徹本法之規定,故對經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後,仍未依限改進者,明定得按日處罰,以增強其效果。
(0690401 修正)
依前三條規定之罰鍰,得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改善或處理完成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依現行規定,對違反本法者,須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始得按日處罰,惟實物上,違規行為經告發後移送至執行單位執行處罰,再將處分書送達行為人,需若干時日,此期間違規行為得以繼續存在,如不予取締,對環境清潔妨礙極大,爰仿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予以修正,以利執行。
(0741108 全文修正)
前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管理輔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有訂定管理輔導辦法之必要。 三、「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係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移列。
(0901004 全文修正)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七項移列。 二、為抑制高污染、不易分解等物品之使用,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有關限制使用之規定。
(11506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禁限用規定,整合納入資源循環推動法,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求貫徹本法之規定,故對經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後,仍未依限改進者,明定得按日處罰,以增強其效果。
依現行規定,對違反本法者,須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始得按日處罰,惟實物上,違規行為經告發後移送至執行單位執行處罰,再將處分書送達行為人,需若干時日,此期間違規行為得以繼續存在,如不予取締,對環境清潔妨礙極大,爰仿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予以修正,以利執行。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管理輔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有訂定管理輔導辦法之必要。 三、「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係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移列。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七項移列。 二、為抑制高污染、不易分解等物品之使用,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有關限制使用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原禁限用規定,整合納入資源循環推動法,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