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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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責任業者與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業者之場所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銷售對象、銷售量、購買量或使用量、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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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授權主管機關持證進入責任業者場所查核營業量與帳冊,必要時得請稅捐機關協查,是回收費稽核的執法核心。
Q · 環保稽查員突然上門查帳,業者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行,拒絕受檢本身就會被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持證進入責任業者、販賣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場所,查核營業量、進口量、銷售對象並索取憑證帳冊,業者有配合義務。拒絕受檢本身可能構成獨立違規而遭處罰鍰。最關鍵的是末句: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查核,等於環保申報量與國稅局營業額會被交叉比對。
深度解讀
做生意的人最怕什麼?「政府派人來查帳」。這條就是廢棄物清理法給主管機關開的「進門證」。它允許主管機關(甚至委託的專業人員)帶著證件,直接走進責任業者、販賣業者、回收處理業者的場所,查的不只是有沒有亂丟垃圾,而是更核心的東西:你進口了多少、賣了多少、銷售給誰、原料從哪來、回收標誌有沒有印對、應回收廢棄物實際處理了多少。而且不只能用看的,主管機關可以索取你的進貨單、生產紀錄、銷貨憑證、存貨帳冊、進出口資料。最關鍵的最後一句:必要時還能找稅捐機關協助查核。意思是你跟國稅局申報的營業額和跟環保單位申報的營業量,會被交叉比對。兩邊兜不起來,下一張處分書就在路上。這條為什麼狠?因為它讓「短報營業量逃漏回收費」這件事在制度上幾乎沒有生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 貴公司函詢廢鍵盤相關申報繳費之問題
- 有關貴公司詢問專供筆記型電腦使用之硬式磁碟機是否需申報營業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
- 廢/停 貴公司90年間收受之船舶廢油能否逕販售予工廠作為替代燃料使用疑義乙案
- 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如須委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之查核,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從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之業務,應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範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許可證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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