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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詢問專供筆記型電腦使用之硬式磁碟機是否需申報營業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詢問專供筆記型電腦使用之硬式磁碟機是否需申報營業量並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詢問專供筆記型電腦使用之硬式磁碟機是否需申報營業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 1,筆記型電腦係屬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物,故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責任業者應按期申報營業(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貴公司進口之硬式磁碟機若專供筆記型電腦裝配使用,則因該硬式磁碟機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已包含於筆記型電腦中徵收,現階段無須另繳回收清除處理費。

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 貴公司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帳冊、報表等資料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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