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廢鍵盤相關申報繳費之問題
要旨
貴公司函詢廢鍵盤相關申報繳費之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廢鍵盤相關申報繳費之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函「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之表 1 規定,「鍵盤」係為使用於電腦週邊之輸入設備,但不包括數字鍵盤,自 96 年 7 月 1日起實施;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5 項公告「鍵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 15 元/台,合先敘明。
二、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責任業者應向本署辦理登記、申報營業(進口)量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等作業,暨依同法第 20 條規定提供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予以查核作業,如違反前述規定,將依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緩。
三、如 貴公司之鍵盤屬說明一規定之範圍,請依法向本署辦理申報自 96 年 7 月起鍵盤之營業(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另有關費率偏高致成本負擔龐大乙節,本署將納入費率修訂之整體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