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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函詢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 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本案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專款專用項目之規定相符始可辦理,請貴局依專款專用規定本權責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