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乙案
要旨
函詢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 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本案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可否支用於廚餘收集桶、廚餘臨時工、垃圾焚化廠辦公室燈具汰換、廚餘轉運車輛油脂等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專款專用項目之規定相符始可辦理,請貴局依專款專用規定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