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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新設掩埋場所進行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 法第26條第5項處理設施重置之範圍。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函詢新設掩埋場所進行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處理設施重置之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新設掩埋場所進行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6 條第 5 項處理設施重置之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之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前項專款專儲之項目,僅包含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及建設成本,故不宜支付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相關費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函詢新設掩埋場所進行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 法第26條第5項處理設施重置之範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有關函詢新設掩埋場所進行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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