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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5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使用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使用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貴局為於河川行水區臨時垃圾場執行河防安全興建護岸工程,擬移除部分垃圾及改善工程等,非屬垃圾衛生掩埋場終止使用時之復育行為,故相關工程發包經費使用非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規定之用途。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5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使用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