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5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使用一案
要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使用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貴局為於河川行水區臨時垃圾場執行河防安全興建護岸工程,擬移除部分垃圾及改善工程等,非屬垃圾衛生掩埋場終止使用時之復育行為,故相關工程發包經費使用非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規定之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