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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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責任業者須登記並按營業量或進口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外銷或不產生廢棄物者可扣抵退費。
Q · 我的產品全部外銷,為什麼還要繳回收清除處理費?
不一定要繳,第三項可憑證明文件扣抵或退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三項,製造或輸入之物品、包裝或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出口報單、客戶使用聲明、密閉系統使用證明)扣抵營業量、進口量或辦理退費。關鍵在於扣抵不是預設的,必須主動申請,許多公司因不知此通道而長年多繳。
白話解讀
如果說第 15 條決定了「誰要扛責任」,那這條就是「責任怎麼變成現金」的計算公式。它告訴責任業者:登記、繳費、按營業量算錢、進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算,進口業按海關申報量算,每期營業稅申報後 15 天內繳清。費率不是隨便定的,由「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依據材質、容積、重量、環境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處理成本等十幾項因素審議。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項的「扣抵」機制:你製造或進口的東西如果根本不會在台灣丟掉(例如外銷出去、密閉系統使用不產生廢棄物),可以憑證明文件扣抵或退費。很多公司不知道這個權利,每年多繳幾十萬到幾百萬。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的徵收條文,規範責任業者的登記、申報與繳費義務: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按海關申報進口量計算回收清除處理費,並建立費率審議委員會與扣抵退費機制,是整個生產者延伸責任(EPR)資金流的核心規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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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公司產品 100% 外銷,為什麼還要被算進回收費?
你不一定要繳。本條第三項規定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的部分可以扣抵或退費,但要主動準備出口報單、客戶使用聲明、密閉系統使用證明等文件申請。扣抵不是預設的,是要申請的,很多公司因財務不知道而每年多繳數十萬到數百萬,建議請會計師查近五年繳納紀錄追回退費。
Q2資源回收費率怎麼定的?為什麼不同產品收費差這麼多?
本條第五項規定費率由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依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等因素審議。所以鋁罐和 PET 寶特瓶費率不同。實務上委員會會議紀錄是公開的,可至環境部網站搜尋查閱歷次調整理由,是業者掌握政策動向的情報來源。
Q3回收清除處理費什麼時候要繳?怎麼算?
繳費時程是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計費基礎要看身分: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實體生產量)、輸入業按海關申報進口量計算,再乘上核定費率。實務上重點是按「實體量」不是按賣出金額算,做出來或運進來就要繳,賣不賣得掉是另一回事,這個誤解常讓新創公司現金流出問題。
Q4回收清除處理費怎麼算?
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按海關申報進口量,乘上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核定的費率,按實體量計而非銷售金額。
Q5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是什麼?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的徵收條文,規範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繳費與扣抵退費,是生產者延伸責任(EPR)資金流的核心。
Q6什麼是責任業者?
依第 15 條第二項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的製造業與輸入業,需登記並繳費。
Q7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是什麼?
彙集回收清除處理費、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用於支付回收補貼與管理支出的專款基金。
Q8回收清除處理費怎麼繳?
先登記為責任業者 → 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 → 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依費率繳入基金。
Q9外銷產品怎麼申請回收費退費?
檢具出口報單、客戶使用聲明、密閉系統使用證明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扣抵營業量、進口量或退費。
Q10回收費沒繳會被罰多少?
依第 51 條按日連續處罰,逾期罰責累積;主動補繳通常較被稽查到輕並可主張減輕。
Q11怎麼證明產品不在國內廢棄?
以出口報單證明外銷、以客戶聲明或製程說明證明密閉系統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
Q12製造業 vs 輸入業 回收費算法差在哪?
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按海關申報進口量,輸入業還須同時申報容器材質與指定規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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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pect | manufacturer | importer |
|---|---|---|
| 計費基礎 | 當期營業量(實體生產量) | 海關申報進口量 |
| 附帶申報義務 | 無額外申報 | 須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指定規格資料 |
| 繳費時程 | 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 | 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 |
| 扣抵退費 | 外銷/不產生廢棄物部分可扣抵退費 | 外銷/不產生廢棄物部分可扣抵退費 |
manufacturer
- 計費基礎
- 當期營業量(實體生產量)
- 附帶申報義務
- 無額外申報
- 繳費時程
- 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
- 扣抵退費
- 外銷/不產生廢棄物部分可扣抵退費
importer
- 計費基礎
- 海關申報進口量
- 附帶申報義務
- 須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指定規格資料
- 繳費時程
- 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
- 扣抵退費
- 外銷/不產生廢棄物部分可扣抵退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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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廢/停 貴公司函詢應回收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登記表負責人變更登記一案
- 重申「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以完整燈泡(玻璃外管、發光管、電極、安定器及燈帽等)重量計算申報營業量(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 貴公司函詢負離子陶瓷電暖器等4項商品是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 貴公司函詢廢鍵盤相關申報繳費之問題
- 依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表一及表三所示,列管之「輪胎」範圍為海關進口稅則第4011節(新橡膠氣胎)及4012節(翻修或已使用之橡膠氣胎)項下,供機動車輛、公共汽車(包括大客車)、小客車(包括旅行車及賽車)、貨車、機器腳踏車、腳踏車、農耕機及航空..等使用或汰換之外胎(不包括實心胎)
- 廢/停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或辦理退費。」及應回收廢棄物責 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一、營業量或進口量申 報表(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指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免附)。二、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三、不在國內廢棄之扣抵量彙總表。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有關責任業者間接出口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責任業者與出口廠商間責任物之交易憑證(如銷貨發票)、出口廠商之出口報單影本、裝箱單及其出具之切結書(聲明數量歸屬無誤且未提供於其他責任業者重複扣抵)等資料,作為申報出口扣抵之證明文件。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行為
- 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立法沿革 4 版
(0630716 制定)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受執行機關委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時,應就約定地區,逕負清除處理之責。
立法理由規定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責任。
(0741108 全文修正)
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並定期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訂立嚴格之紀錄申報系統,俾完全掌握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動向,以利管理。
(0901004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二項公告之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料。 製造或輸入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或辦理退費。 第一項責任業者辦理登記、申報、繳費方式、流程、期限、扣抵、退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依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清除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50616 修正)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應按當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料。 製造、輸入或販賣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銷售量或辦理退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範主體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修正,並依實際情形定明辦理登記之機關,並增訂販賣業按銷售量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後段有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爰予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販賣業者,得扣抵銷售量或辦理退費。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五項,爰予刪除。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按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5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1 條條文
規定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訂立嚴格之紀錄申報系統,俾完全掌握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動向,以利管理。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規範主體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修正,並依實際情形定明辦理登記之機關,並增訂販賣業按銷售量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後段有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爰予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販賣業者,得扣抵銷售量或辦理退費。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五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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