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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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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應按當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2. 2.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料。
  3. 3.製造、輸入或販賣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銷售量或辦理退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責任業者須登記並按營業量或進口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外銷或不產生廢棄物者可扣抵退費。

Q · 我的產品全部外銷,為什麼還要繳回收清除處理費?

不一定要繳,第三項可憑證明文件扣抵或退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三項,製造或輸入之物品、包裝或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出口報單、客戶使用聲明、密閉系統使用證明)扣抵營業量、進口量或辦理退費。關鍵在於扣抵不是預設的,必須主動申請,許多公司因不知此通道而長年多繳。

深度解讀

如果說第 15 條決定了「誰要扛責任」,那這條就是「責任怎麼變成現金」的計算公式。它告訴責任業者:登記、繳費、按營業量算錢、進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算,進口業按海關申報量算,每期營業稅申報後 15 天內繳清。費率不是隨便定的,由「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依據材質、容積、重量、環境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處理成本等十幾項因素審議。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項的「扣抵」機制:你製造或進口的東西如果根本不會在台灣丟掉(例如外銷出去、密閉系統使用不產生廢棄物),可以憑證明文件扣抵或退費。很多公司不知道這個權利,每年多繳幾十萬到幾百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7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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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