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以完整燈泡(玻璃外管、發光管、電極、安定器及燈帽等)重量計算申報營業量(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要旨
重申「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以完整燈泡(玻璃外管、發光管、電極 、安定器及燈帽等)重量計算申報營業量(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 費用,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重申「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以完整燈泡(玻璃外管、發光管、電極、安定器及燈帽等)重量計算申報營業量(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公告規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為二.六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 arge,HID)等,先予敘明。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次予敘明。
三、照明光源責任業者應申報之營業量,其屬國內製造業者,應以完整照明光源商品之單只重量乘以當期營業量(即銷售量);其屬輸入業者,應以完整照明光源商品之單只重量乘以當期進口量,計算應申報之重量,並按本署公告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計算應繳納金額。
四、前述各類完整照明光源商品之單只重量,其秤重應包含各部零件組成。以 貴公司所生產之「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為例,應包含玻璃外管、發光管、電極、安定器及燈帽等所有零組件,並以組裝完成且可正常發揮其照明功能之完整商品重量秤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