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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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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章所稱應回收廢棄物,指為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減輕物質生命週期對環境生態之影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廢棄物: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
  2. 2.前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
  3. 3.第一項第一款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第二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指定及前項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規定,符合難清除、不易腐化、含有害物質或具回收價值之一的物品包裝容器,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

Q · 為什麼便利商店一定要收我的回收瓶?

因為法律規定販賣業者負責回收,不是善意是義務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應回收項目的物品、包裝、容器,製造與進口業者要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販賣業者(便利商店、量販店)要負責回收與清除工作。所以你在超商看到的寶特瓶回收機是法定義務,拒收違反本法,可向地方環保局或撥1999檢舉。

深度解讀

你買的每一罐飲料、每一個便當盒、每一瓶洗髮精,價格裡都藏著一筆你沒看到的錢,叫做「回收清除處理費」。這條法律就是這筆錢的源頭。它讓「製造商」和「進口商」(不是消費者,也不是賣場)扛起回收的責任,因為他們才是真正決定包裝會不會留下污染、能不能回收的人。四個條件只要符合一個就被中央主管機關點名:難清理的、不易腐化的、含有害物質的、有回收價值的。販賣業者(便利商店、量販店)的角色是配合回收,所以你在 7-11 看到那台寶特瓶回收機不是它們的善意,是法律強制的義務。最關鍵的設計:責任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意思是行政院環境部隨時可以新增管制名單,今天不是公告對象不代表明天不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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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規定:「本章所稱應回收廢棄物,指為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減輕物質生命週期對環境生態之影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