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本署考量使用於曝光機之高壓或超高壓水銀短弧燈係只用於事業用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之規定,該類燈管目前非屬公告自97年7月1日起納管為應回收廢棄物之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
內文
全文內容:一、經本署考量使用於曝光機之高壓或超高壓水銀短弧燈係只用於事業用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之規定,該類燈管目前非屬公告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納管為應回收廢棄物之高強度放電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
二、副本抄送○○公司,本署 96 年 9 月 14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70306 號函併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