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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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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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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
核
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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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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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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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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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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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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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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