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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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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2. 2.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規定家戶一般垃圾由執行機關清除,但家戶以外的營業垃圾政府得指定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Q · 我開店的垃圾可以跟住家一樣丟垃圾車嗎?

原則不行,家戶以外垃圾政府可指定處理方式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一項但書,家戶以外(商店、辦公室、餐廳等營業場所)產生的「事業活動衍生一般廢棄物」,執行機關得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也就是說,政府只對家戶垃圾扛全責,營業垃圾可能要你自行簽約處理或付費。第二項另授權執行機關報經上級核准後,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辦理。

白話解讀

你家門口那台垃圾車不是「服務」,是法律強制執行機關(你住的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負擔的法定義務。這條規定政府「應」負責清除一般垃圾,這個「應」字是命令式的,不是建議。但故事的轉折在第一項但書和第二項:政府只對「家戶」垃圾扛全責,家戶以外(商店、辦公室、餐廳產生的「事業活動衍生一般廢棄物」)政府可以指定你怎麼處理、丟去哪。所以你家樓下那家咖啡廳老闆每天追著垃圾車丟的那一包,跟你手上那包,在法律上是兩種不同的東西。更關鍵的是第二項給了政府一條「外包」的後門:清潔隊可以把活外包給民營公司。所以你看到的「環保局清潔隊」可能根本不是公務員,而是政府委託的清除業者。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責任的分流規範:原則上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地方環保局、鄉鎮市公所)負責清除並作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執行機關得指定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並得報經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開個小工作室,能不能跟住家一樣丟垃圾車?

原則上不能。本條第一項但書講得很清楚,家戶以外產生的垃圾,執行機關可以指定清除方式。你開的就算只是一人工作室,只要有商業登記,就會被歸為事業活動衍生一般廢棄物。各地方環保局有不同規範,有些允許小型營業場所付費隨清潔隊收運,有些則要求簽約。內行人提示:登記前先打電話到當地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問清楚,預算抓進開店成本。

Q2社區管委會說我們不能把垃圾交給政府清潔隊,這合法嗎?

可能合法。第二項授權執行機關核准其他清除方式,所以社區整批委託民營業者是有法律基礎的。但管委會要拿得出環保局的核准文件,不是隨便決定就算。內行人提示:你有權要求管委會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出示核准文件和費率明細,沒拿出來社區清潔費分攤就站不住腳。

Q3我家附近垃圾車很久才來一次,可以告政府嗎?

幾乎告不贏。本條只規定應負責清除,沒規定頻率和密度。地方政府對清運頻率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行政法院通常不會介入這種行政裁量範圍的決定。內行人提示:與其打官司,不如組織里鄰會議向里長或市議員陳情,這條路比訴訟有效十倍。

Q4事業活動衍生一般廢棄物是什麼?

商店、辦公室、餐廳等家戶以外場所因營業活動產生的一般垃圾,依第14條但書政府得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Q5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一般廢棄物清除責任分流:家戶由政府全責清除,家戶以外政府得指定方式並得委託民營辦理。

Q6什麼叫家戶以外所產生的垃圾?

非家庭日常生活、而是因營業或事業活動產生的一般廢棄物,由環保局個別認定。

Q7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是什麼?

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受執行機關委託辦理清除處理的私人公司,不是政府單位。

Q8開店垃圾要怎麼合法處理?

先向環保局確認分類歸屬,再依指定方式付費隨車或與合法清除業者簽約並索取許可證號。

Q9事業垃圾清運費用怎麼算?

依清除處理成本由產生者負擔,視縣市與業者報價而定,與營業稅無關。

Q10怎麼確認社區清潔費收得合理?

要求管委會出示環保局核准委託文件及費率明細,無文件即依據不足。

Q11被環保局開單不服怎麼救濟?

30日內提訴願,可主張清除方式合理且未污染環境申請減輕;罰單未載救濟教示者期限延長為1年。

Q12家戶垃圾 vs 事業活動衍生一般廢棄物差在哪?

前者政府全責清除,後者政府得指定清除方式由產生者負擔,依第14條第一項本文與但書區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ouseholdnon_household
清除責任主體執行機關(政府)全責清除產生者自行負擔,政府得指定方式
費用負擔隨袋徵收/一般清潔費自費簽約或依指定方式付費
法律依據第14條第一項本文第14條第一項但書
違規後果通常無未依指定方式處理可遭裁罰並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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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責任主體
執行機關(政府)全責清除
費用負擔
隨袋徵收/一般清潔費
法律依據
第14條第一項本文
違規後果
通常無

non_household

清除責任主體
產生者自行負擔,政府得指定方式
費用負擔
自費簽約或依指定方式付費
法律依據
第14條第一項但書
違規後果
未依指定方式處理可遭裁罰並留紀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廃棄物処理法 第6条の2(市町村による一般廃棄物の処理)
韓國폐기물관리법 제14조(생활폐기물의 처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49条(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
德國Kreislaufwirtschaftsgesetz (KrWG) § 20(Pflichten der öffentlich-rechtlichen Entsorgungsträger)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article L2224-13(collecte et traitement des déchets ménagers)
美國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Subtitle D (42 U.S.C. § 6941 et seq.)(生活垃圾收運主要由州及地方政府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630716 制定)

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事業廢棄物之實地清除處理情形;必要時並得隨時檢查,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立法理由為符合衛生與安全,政府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進入事業機構場所檢查,必要時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以期貫徹。惟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以便行使職權。

(0741108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適當設施,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並收取必要費用。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部分特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因涉及高度科技,其設備及處理經費也偏高,非一般事業機構所能自行負擔,亦未必有適當公民營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負責清除處理。爰增訂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並設置適當設施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家戶以外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之規定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方式。

(1051230 修正)

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參考九十九年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版,對於部分屬共通性之一般廢棄物,如廢紙、廢鐵之回收、清除、處理,為簡化程序,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30716 制定)

為符合衛生與安全,政府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進入事業機構場所檢查,必要時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以期貫徹。惟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以便行使職權。

(07411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部分特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因涉及高度科技,其設備及處理經費也偏高,非一般事業機構所能自行負擔,亦未必有適當公民營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負責清除處理。爰增訂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並設置適當設施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家戶以外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之規定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方式。

(1051230 修正)

參考九十九年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版,對於部分屬共通性之一般廢棄物,如廢紙、廢鐵之回收、清除、處理,為簡化程序,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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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