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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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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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13 條課予地方環保局與鄉鎮市公所,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置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的法定義務。
Q · 我家附近沒有公共回收桶,可以要求政府設嗎?
可以,地方環保局有設置義務,可書面陳情要求增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3 條,各級執行機關(即直轄市、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置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這是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恩給。居住區域回收設施明顯不足時,民眾可向當地環保局以書面陳情要求增設,多戶聯名比單戶有效。
深度解讀
你每天在便利商店、公園、捷運站看到的回收桶,不是企業善心也不是裝飾,是法律強制的政府設施。本條規定各級執行機關(地方政府)有義務在「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置回收和貯存設備。「適當」兩個字看起來空泛,但這是民眾向政府要求設施的法律依據。你住的社區附近沒有資源回收站、公園裡只有一般垃圾桶卻沒分類桶、捷運站出口找不到地方丟回收物,這些都可以根據本條向地方環保局要求改善。實務上多數民眾不知道這條的存在,更不知道自己有權利提出設施需求。這條雖然只有短短一句話,但它是把「資源回收」從「希望大家做」變成「政府必須提供條件」的關鍵法律支點。沒有這條,你再有環保意識也無處下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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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公共場所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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