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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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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13 條課予地方環保局與鄉鎮市公所,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置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的法定義務。

Q · 我家附近沒有公共回收桶,可以要求政府設嗎?

可以,地方環保局有設置義務,可書面陳情要求增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3 條,各級執行機關(即直轄市、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置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這是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恩給。居住區域回收設施明顯不足時,民眾可向當地環保局以書面陳情要求增設,多戶聯名比單戶有效。

深度解讀

你每天在便利商店、公園、捷運站看到的回收桶,不是企業善心也不是裝飾,是法律強制的政府設施。本條規定各級執行機關(地方政府)有義務在「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置回收和貯存設備。「適當」兩個字看起來空泛,但這是民眾向政府要求設施的法律依據。你住的社區附近沒有資源回收站、公園裡只有一般垃圾桶卻沒分類桶、捷運站出口找不到地方丟回收物,這些都可以根據本條向地方環保局要求改善。實務上多數民眾不知道這條的存在,更不知道自己有權利提出設施需求。這條雖然只有短短一句話,但它是把「資源回收」從「希望大家做」變成「政府必須提供條件」的關鍵法律支點。沒有這條,你再有環保意識也無處下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公共場所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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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13 條規定:「各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