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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醫療機構產生之廢X光膠片以自行清除方式委託執行機關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先經執行機關同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醫療機構產生之廢X光膠片以自行清除方式委託執行機關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先經執行機關同意。

二、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經銀回收機回收後之含銀化合物,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七、銀及其化合物(總銀)(僅限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供作判定屬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內容應不同,且既經由廢液回收後產生之含銀化合物,如屬該回收機構之產品或副產品,可依產品或物品使用或買賣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醫療機構產生之廢X光膠片以自行清除方式委託執行機關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先經執行機關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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