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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鄉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其清潔隊所轄機動工程班,為執行機關之成員,執行該法第十條所指法定任務,自應不屬「公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其成員從事職務上之廢棄物清理工作,亦應非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指「公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成員。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之規定,清潔隊為執行機關依法應設置之專責單位。

二、另依同法第十條規定之意旨,執行機關依法設置之單位,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性質不同。

三、復依同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成立,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而清潔隊為執行機關應設之單位,自毋待另核發許可證始得運作,二者有所不同。

四、鄉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其清潔隊所轄機動工程班,為執行機關之成員,執行該法第十條所指法定任務,自應不屬「公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其成員從事職務上之廢棄物清理工作,亦應非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指「公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成員。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