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房屋、土地因買賣或租賃行為所產生之廢棄物,是否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乙案
要旨
有關房屋、土地因買賣或租賃行為所產生之廢棄物,是否屬一般事業廢棄 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房屋、土地因買賣或租賃行為所產生之廢棄物,是否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係採產源認定廢棄物之種類,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第 1 項第 2 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另本署亦於 96 年 7 月 17 日公告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事業」。
二、若屬前項規定之事業之房屋、土地買賣或租賃行為,所產生之廢棄物為事業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若非屬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則為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4條規定辦理。
三、另對於一般大型廢棄物之清理費用,主管機關可考量實際作業需要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另外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