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潤滑油(D-1703)、廢油混合物(D-1799)之申請案屬性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潤滑油(D-1703 )、廢油混合物(D-1799 )之申請 案屬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潤滑油(D-1703 )、廢油混合物(D-1799 )之申請案屬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經濟部 98 年 7 月 28 日經授工字第 09820410610 號函說明三:
「…本案再利用機構倘擬進行旨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回收),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爰本案歉難同意」,合先敘明。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潤滑油係指以礦油、動、植物油或合成基油等為原料製成,具有促進引擎機械加工運轉、散熱或減低磨損等功用之油料。其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潤滑油,則屬應回收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
三、另前述之廢潤滑油若含水分及雜質超過 50% 或含有廢溶劑、重金屬、有害物質及其它非潤滑油物質者時,則認定為事業廢棄物(廢油),且該類廢油應循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清理,建請貴公司依實際運作情形選擇合適之廢棄物代碼(R-17 或 D-17),俾辦理後續申請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