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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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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適當設施,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並收取必要費用。
  2. 2.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35條讓環境部對需特殊技術處理且經公告的有害事業廢棄物,會同產業主管機關設施代處理並收費。

Q · 民間處理不了的有害廢棄物,可以叫政府處理嗎?

限經公告的特殊技術類別,且要付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5條,只有「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且經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會同產業主管機關公告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國家才會設施代處理,並依第一項收取必要費用。事業沒有自主啟動權,也不在公告清單上的有害廢棄物仍須依一般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規範自行處理。

深度解讀

有些廢棄物危險到不是隨便一家民間處理廠能碰的。劇毒化學物、放射性殘留物、特殊重金屬污泥,處理錯了就是一個小型公害事件。這條給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一把特殊的鑰匙:對於需要「特殊技術處理」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它可以會同產業主管機關直接設置設施,代你貯存、清除或處理,並向你收取費用。這聽起來像是恩惠,其實是國家對極高風險廢棄物的最後一道防線。重點在第二項:哪些有害事業廢棄物屬於這個「特殊技術」範圍,由中央會同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所以你不知道你的廢棄物在不在這個名單裡之前,不要先假設政府會幫你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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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3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適當設施,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