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函詢光碟片生產製程報廢之塑膠基板(純塑料成型未濺鍍金屬及其他材料,俗稱白片)與塑膠料頭疑義案
要旨
有關函詢光碟片生產製程報廢之塑膠基板(純塑料成型未濺鍍金屬及其他 材料,俗稱白片)與塑膠料頭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光碟片生產製程報廢之塑膠基板(純塑料成型未濺鍍金屬及其他材料,俗稱白片)與塑膠料頭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 28 條、第 41 條之限制。
二、查目前公告廢塑膠(R-0201)為再利用種類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有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及衛生署等 4 個部會,貴公司倘進行再利用作業,其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再利用機構資格及運作管理等需符合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並經當地環保局審查核准再利用機構身分後,始得再利用。
三、另來函所述「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一、(二)「熱塑型廢塑膠。但不含屬醫療廢棄物之熱塑型廢塑膠」範疇,係指該項廢棄物輸出入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至於從事再利用作業,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