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管理,應依核准之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要旨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管理,應依核准之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詳如 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管理,應依核准之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處理廢棄物業務。又依同法第 31條規定,處理機構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故應檢具廢清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二、非屬掩埋方式處理廢棄物之處理機構,如每月處理廢棄物之數量,與廢清書登載之平均使用量或最大使用量不符時,應回歸處理許可文件之許可內容為依據,並請 貴府協助處理機構調整變更廢清書相關欄位之登載;如屬掩埋方式處理廢棄物之處理機構,尚無管制「平均使用量」及「最大使用量」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其每月掩埋處理之廢棄物數量,應以處理許可文件之許可內容為準,並依實際收受情形上網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