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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業承攬工程產生廢棄物交由下游包商攜走,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營造業承攬工程產生廢棄物交由下游包商攜走,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 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營造業承攬工程產生廢棄物交由下游包商攜走,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營造業者統包或單獨承攬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其清理責任為該營造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妥為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先予說明。

二、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從而,旨揭下游包商若未依前開規定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自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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