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所稱「廢棄物」之規範對象一案
要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廢棄 物」之規範對象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廢棄物」之規範對象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年○月○日雄檢○○他○○字第○○○○○號函。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廢棄物之規範範圍應包括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並非侷限於「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業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者」,且應及於「不再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工作,除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與依同法第 29 條取得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之許可者,以及同法第 39 條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外,均應依同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