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所稱「廢棄物」之規範對象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廢棄 物」之規範對象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廢棄物」之規範對象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年○月○日雄檢○○他○○字第○○○○○號函。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廢棄物之規範範圍應包括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並非侷限於「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業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者」,且應及於「不再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工作,除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與依同法第 29 條取得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之許可者,以及同法第 39 條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外,均應依同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所稱「廢棄物」之規範對象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