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9條及第41條之適用一案
要旨
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 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9 條及第 41 條之適用一案 。
內文
主 旨: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9 條及第 41 條之適用一案。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範意旨,受託清除廢棄物(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應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應依同法第 9 條規定,於清運機具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二、本案所詢裝潢修繕產出之物質,如屬廢棄物,無論是否有污染環境衛生之情形,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即規範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於清運時,應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應隨車攜帶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方屬合於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