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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9條及第41條之適用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 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9 條及第 41 條之適用一案 。

內文

主 旨: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9 條及第 41 條之適用一案。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範意旨,受託清除廢棄物(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應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應依同法第 9 條規定,於清運機具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二、本案所詢裝潢修繕產出之物質,如屬廢棄物,無論是否有污染環境衛生之情形,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即規範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於清運時,應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應隨車攜帶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方屬合於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轄內建材行、室內設計公司或水電行,清運家戶裝潢修繕產出之營建混合物,是否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9條及第41條之適用一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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