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公司函詢清除業者是否需與事業機構簽訂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清除業者是否需與事業機構簽訂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清除業者是否需與事業機構簽訂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6 年 9 月 14 日冠字第 96091401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等方式,擇一辦理;或依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檢具該契約書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