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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清除責任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之清除責任認定,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清除責任認定,復請查照。

說 明: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中「土地與建築物」並無區分是否為公有或私有,均適用上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清除責任認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