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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告再利用之廢食用油(R-1702)如何辦理輸出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函詢公告再利用之廢食用油(R-1702)如何辦理輸出一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告再利用之廢食用油(R-1702)如何辦理輸出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另申請輸出許可之資格及須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經濟部等各部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第 2 項公告之廢棄物再利用項目,僅適用於國內之再利用機構,若該些再利用項目涉及輸入輸出,則應依上述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公告再利用之廢食用油(R-1702)如何辦理輸出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