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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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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或再利用之規定;或同條第二項之分類、貯存、排出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2. 2.動力車輛駕駛人或乘客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但車輛所有人於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或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違反該規定者,車輛所有人免予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對亂丟垃圾、未依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者處1,200至6,000元罰鍰,屆期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Q · 亂丟垃圾被開單一千二,繳了就沒事嗎?

不一定。屆期不改善會按日連續罰,越拖越貴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亂丟垃圾或未依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單張罰鍰是1,200至6,000元。但關鍵在後段: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可按日連續處罰。也就是說,第一張罰單只是入場券,若在限期改善期間沒做到,每多一天就能再開一張,累積金額遠超單張。重點不在金額,在「限期改善」的截止日。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亂丟垃圾罰一千二」的小規定,但它的真實殺傷力藏在最後那六個字——「按日連續處罰」。一千二百元乍看不痛不癢,所以很多店家、小工廠、社區管委會收到第一張罰單會選擇擺爛。問題是只要你在限期改善的日子裡沒做到,每過一天環保局可以再開一張。一個月下來累積三萬六,半年下來就是七萬,而且這還是最低額。這條法律的設計哲學是:罰你一次不貴,賭你不改善。它不靠單張罰單的金額嚇人,靠的是日積月累的時間複利。你以為一千二很便宜,但時間是站在主管機關那邊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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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10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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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