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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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或再利用之規定;或同條第二項之分類、貯存、排出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 2.動力車輛駕駛人或乘客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但車輛所有人於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或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違反該規定者,車輛所有人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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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對亂丟垃圾、未依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者處1,200至6,000元罰鍰,屆期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Q · 亂丟垃圾被開單一千二,繳了就沒事嗎?
不一定。屆期不改善會按日連續罰,越拖越貴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亂丟垃圾或未依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單張罰鍰是1,200至6,000元。但關鍵在後段: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可按日連續處罰。也就是說,第一張罰單只是入場券,若在限期改善期間沒做到,每多一天就能再開一張,累積金額遠超單張。重點不在金額,在「限期改善」的截止日。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亂丟垃圾罰一千二」的小規定,但它的真實殺傷力藏在最後那六個字——「按日連續處罰」。一千二百元乍看不痛不癢,所以很多店家、小工廠、社區管委會收到第一張罰單會選擇擺爛。問題是只要你在限期改善的日子裡沒做到,每過一天環保局可以再開一張。一個月下來累積三萬六,半年下來就是七萬,而且這還是最低額。這條法律的設計哲學是:罰你一次不貴,賭你不改善。它不靠單張罰單的金額嚇人,靠的是日積月累的時間複利。你以為一千二很便宜,但時間是站在主管機關那邊的。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為一般廢棄物違規的基礎罰則,針對未依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違反清運規定,以及在指定清除地區為禁止行為(如亂丟垃圾、吐檳榔汁)者,處1,200至6,000元罰鍰,並以「按日連續處罰」作為迫使限期改善的時間槓桿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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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社區的環保罰單,住戶要分攤嗎?
看公寓大廈規約怎麼寫。罰單名義人通常是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支出來源是管理費,所以實質上是住戶分攤。若能證明是特定住戶行為,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要求該住戶單獨負擔,但要過半數決議。建議規約直接寫明環保罰款由行為人負擔。
Q2限期改善的「期」是怎麼算的?
從處分書送達日的隔天起算到處分書記載的截止日。送達日不算第一天,截止日當天算最後一天,遇國定假日順延。司法實務認定送達以郵局送達回證為準,家人簽收、放管理員處、招領期滿都算送達,看到掛號信當天就拆。
Q3按日連續罰可以罰到什麼時候?
罰到完成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複查通過為止,理論上沒有上限,曾有累積超過百萬的案例。完成改善後務必主動聯絡環保局複查,複查通過的書面紀錄是停止連續罰的最重要證據。
Q4亂丟垃圾罰多少錢?
依廢清法第50條為1,200至6,000元,屆期未改善再按日連續罰,累積無上限。
Q5按日連續處罰是什麼?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主管機關每多一天可再開一張罰單,直到複查通過。
Q6什麼是指定清除地區?
主管機關公告應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的區域,於其內為禁止行為即受罰。
Q7廢清法50條和53條差在哪?
50條罰輕度一般廢棄物違規(千元級),53條罰重大事業廢棄物違規(六萬至千萬)。
Q8收到環保罰單怎麼處理?
先看限期改善截止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拍照存證,主動通知環保局複查。
Q9按日連續罰金額怎麼算?
單日罰鍰(1,200起)乘以屆期未改善天數,累積到複查通過為止。
Q10對罰單有意見要怎麼申訴?
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但訴願期間仍須改善,否則連續罰照算。
Q11怎麼證明已經完成改善?
保留清運單據、改善前後照片,並取得主管機關複查通過的書面紀錄。
Q12繳了罰鍰還會有刑事責任嗎?
會。依第64條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分別處罰,是平行的兩條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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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single_penalty | continuous_penalty |
|---|---|---|
| 裁罰次數 | 一次性開單 | 屆期未改善每日累加 |
| 金額壓力 | 1,200–6,000元 | 理論無上限,可累積至數萬至上百萬 |
| 停止條件 | 繳納即結案 | 須完成改善並經複查通過 |
| 關鍵時點 | 繳費期限 | 限期改善截止日 |
single_penalty
- 裁罰次數
- 一次性開單
- 金額壓力
- 1,200–6,000元
- 停止條件
- 繳納即結案
- 關鍵時點
- 繳費期限
continuous_penalty
- 裁罰次數
- 屆期未改善每日累加
- 金額壓力
- 理論無上限,可累積至數萬至上百萬
- 停止條件
- 須完成改善並經複查通過
- 關鍵時點
- 限期改善截止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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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1004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將行政罰款額度修正為最低罰與最高罰為五倍之一般處罰原則之規定,以下處罰條文亦同。
(1150616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或再利用之規定;或同條第二項之分類、貯存、排出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動力車輛駕駛人或乘客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但車輛所有人於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或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違反該規定者,車輛所有人免予處罰。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考量一般廢棄物違規情節輕重程度不一,現行法定罰鍰上限過低,不符環境維護目的之需,難收嚇阻之效,為有效遏止違法行為發生,參考日本、新加坡等國之立法例,將法定罰鍰上限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中央主管機關將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等,訂定一般性裁量準則,供為執行機關裁處之依循。 (二)序文之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以與其他環保法律體例相符,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二款,明確應處罰之相關規定事項。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如下: (一)行政罰係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基於現行實務屢有民眾檢舉或執行機關攝錄動力車輛行駛或停車狀態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之違規影像,尚未能逕以影像資料直接查知確認行為人身分等情形,考量在一般情形,車輛所有人為管領使用車輛之人,如有應處罰之違規事件,應可推斷車輛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爰將車輛所有人亦納入為受處罰人;如實際另有應歸責之人,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但書增訂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車輛所有人於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者,應以該應歸責之人為處罰對象。 (二)另考量客運業者因無法強制管理乘客,為避免引發糾紛,爰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將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之情形亦納入但書規範。其所指客運業者,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四類客運業者。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將行政罰款額度修正為最低罰與最高罰為五倍之一般處罰原則之規定,以下處罰條文亦同。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考量一般廢棄物違規情節輕重程度不一,現行法定罰鍰上限過低,不符環境維護目的之需,難收嚇阻之效,為有效遏止違法行為發生,參考日本、新加坡等國之立法例,將法定罰鍰上限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中央主管機關將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等,訂定一般性裁量準則,供為執行機關裁處之依循。 (二)序文之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以與其他環保法律體例相符,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二款,明確應處罰之相關規定事項。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如下: (一)行政罰係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基於現行實務屢有民眾檢舉或執行機關攝錄動力車輛行駛或停車狀態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之違規影像,尚未能逕以影像資料直接查知確認行為人身分等情形,考量在一般情形,車輛所有人為管領使用車輛之人,如有應處罰之違規事件,應可推斷車輛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爰將車輛所有人亦納入為受處罰人;如實際另有應歸責之人,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但書增訂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車輛所有人於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者,應以該應歸責之人為處罰對象。 (二)另考量客運業者因無法強制管理乘客,為避免引發糾紛,爰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將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之情形亦納入但書規範。其所指客運業者,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四類客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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