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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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一、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二、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三、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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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規定,清運廢棄物或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
Q · 載廢料沒帶證明文件被環保稽查攔下會怎樣?
最低罰六萬,車和機具可能被沒入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二款,清除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者,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罰的是實際從事清除行為的人(含司機),不問是否收費、是否登記業者。文件必須「隨車」,事後補傳真不算數。
深度解讀
你開的小貨車載著一車工地拆除下來的廢料,正要送去某個處理場。半路被環保稽查攔下,問你「載什麼?從哪載?要載去哪?有證明嗎?」你答不出來,或拿不出一張載明來源和去處的文件——這一刻,六萬到三十萬的罰鍰就掛在你頭上,而且你那台車、那些清運機具,可能直接被沒入。這條法律的核心邏輯叫「車籍追蹤」:政府不可能盯著每一車廢棄物,所以它要求每一車都自帶身分證。沒帶身分證的車就是嫌疑犯,因為非法棄置最常用的手法就是「不知道從哪來、不知道要去哪」的灰車。你以為這只跟清運業者有關?錯。任何承包工程的人、任何幫朋友載一車廢料的人、任何「方便起見」沒寫單據的小工程行,全部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 貴公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處分對象」疑義案,載運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之實際行為人,對違章事實之作為或不作為具有「實際支配力者」,即為「應受處分人」,「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仍屬駕駛者應注意之義務;貴公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 有關半聯結車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攜帶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者,其半聯結車之曳引車與半拖車(車斗)如分屬不同之交通公司所有時,以曳引車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 有關私人住宅牆面及私人土地架設圍籬部份張貼、噴漆廣告,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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