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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