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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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為虛偽申報罪,有申報義務者明知不實仍申報不實或虛偽記載業務文書,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Q · 申報表填不實,會被關嗎?
會。明知不實還申報,最重關3年加罰千萬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只要負有申報義務的人「明知」是不實事項仍申報不實,或在業務上製作的文書虛偽記載,就構成刑事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明知」二字,這是直接故意的主觀構成要件,與不小心填錯的行政疏失分屬兩個世界。
深度解讀
你開的是運輸公司、清運公司、環保處理廠,甚至只是工廠的負責人或環保專員。每個月按時上「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環保署的線上系統)填申報書,這件事感覺像是繁瑣的行政流程。但這條告訴你一個冷酷的事實:你按下「送出」的那一刻,等同於在司法系統前簽了名。明知道公司今天把廢液偷偷倒去別的地方,卻在申報表上寫「已送合法處理廠」,這不是違規,是刑事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一千萬以下罰金,跟一般行政罰鍰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世界。一個是「繳錢了事」,一個是「公司負責人被起訴、要跑法院、可能要關」。最容易讓人忽略的是:填表的不是只有負責人。會計、環保專責人員、現場主管,任何在業務上製作這份文書並做虛偽記載的人,都在這條的射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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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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