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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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為兩罰規定,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第45、46條之罪時,除罰行為人外,公司或雇主亦科以罰金(刑罰,會留刑事前科)。
Q · 員工偷倒廢棄物被抓,公司也會被告嗎?
會。兩罰規定讓公司為員工違法負刑事罰金責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當公司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45、46條之罪(如非法清除處理、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時,除處罰實際動手的行為人外,公司或雇主本身也要被科以各該條的「罰金」。罰金是刑罰,公司會留下刑事犯罪紀錄。唯一出口是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監督無過失),靠的是平時的合規 SOP、訓練與稽核紀錄。
深度解讀
員工或承包商在執行業務時違反前二條規定(亂倒廢棄物、未經許可清除處理等),公司或老闆會被同時科以罰金。注意這個關鍵詞:「罰金」,不是「罰鍰」。罰金是刑罰,代表公司會留下刑事犯罪紀錄,這個紀錄會直接影響政府採購投標資格、銀行授信評估、保險理賠(故意犯罪通常不賠)、上市櫃公司的 ESG 評等。本條的法律邏輯不是「誰動手誰有罪」,而是「員工在執行業務時違法,公司未盡監督義務」。「我不知道」「員工擅自作主」這些說詞要轉化成有效抗辯,需要一樣東西:平時建立的合規制度(SOP、訓練紀錄、稽核文件)。事後補做沒有用,這條法律真正考驗的是你過去三年有沒有把監督這件事當回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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