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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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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為兩罰規定,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第45、46條之罪時,除罰行為人外,公司或雇主亦科以罰金(刑罰,會留刑事前科)。

Q · 員工偷倒廢棄物被抓,公司也會被告嗎?

會。兩罰規定讓公司為員工違法負刑事罰金責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當公司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45、46條之罪(如非法清除處理、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時,除處罰實際動手的行為人外,公司或雇主本身也要被科以各該條的「罰金」。罰金是刑罰,公司會留下刑事犯罪紀錄。唯一出口是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監督無過失),靠的是平時的合規 SOP、訓練與稽核紀錄。

深度解讀

員工或承包商在執行業務時違反前二條規定(亂倒廢棄物、未經許可清除處理等),公司或老闆會被同時科以罰金。注意這個關鍵詞:「罰金」,不是「罰鍰」。罰金是刑罰,代表公司會留下刑事犯罪紀錄,這個紀錄會直接影響政府採購投標資格、銀行授信評估、保險理賠(故意犯罪通常不賠)、上市櫃公司的 ESG 評等。本條的法律邏輯不是「誰動手誰有罪」,而是「員工在執行業務時違法,公司未盡監督義務」。「我不知道」「員工擅自作主」這些說詞要轉化成有效抗辯,需要一樣東西:平時建立的合規制度(SOP、訓練紀錄、稽核文件)。事後補做沒有用,這條法律真正考驗的是你過去三年有沒有把監督這件事當回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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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47 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