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15010 號
要旨
條文如有準用規定,按「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主旨
有關「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8 月 24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50812281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3 條:本條第 1 款所定之「吸毒」,建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用語修正為「施用毒品」。
(二)草案第 14 條:本條第 7 款之「禁止」似為誤植,建請刪除「禁止」之文字,以避免產生適用疑義。
(三)草案第 14 條之 1:
1.依本條第 2 項規定及說明三內容,違反草案第 14 條第 8 款或第 9 款規定者,因另有環保法規予以規範,管理機關應報請環保機關以違反環保法規處理。惟查違反草案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實亦有中央環保法規可資處罰(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款、第 7 款及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是以本條第 2項建請增列草案第 14 條第 2 款之規定,並配合修正本條第 1項規定。
2.本條第 2 項所定之「違反第 14 條『第 8、9 款』規定者」,文字建議修正為「違反第 14 條『第 8 款或第 9 款』規定者」,俾符法制體例。
(四)現行條文第 15 條:
1.按「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行政罰法第 4 條參照),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行政程序法第 5 條參照),故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2.查本條未明定準用之條文,是否指綠地、廣場、兒童遊樂(戲)場之管理,均準用本自治條例之全部規定?建請釐明。如為肯定,因本次修正增訂草案第 14 條之 1 之罰則規定,則本條有關準用之規定即不符上述有關罰則規定不宜準用之法制體例,爰建請納入本次修正之範疇。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