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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係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係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為污染行為罰,未規範清除責任。同一案件如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告發處分,不宜引據同法第七條規定,責令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義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係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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