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要旨
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 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相 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依前項所述,事業產出之廢棄物,無論是為製程產出或非製程產出,皆屬事業廢棄物,其清理方式改變(如掩埋處理變更為焚化處理),皆需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審查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改變清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