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 書,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疑義一案,復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8 月 23 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 1000085673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前項規定以本署99 年 8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70977 號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為適用範圍。
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如有產出屬於前開規定「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依前開規定提報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者,得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如未提報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者,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惟本案仍以事後能儘速並妥善完成廢棄物之清理為首要且務實之處理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