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運輸業者在運載有害廢棄物進行過境或轉口時,需要攜帶本國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並在船只到達國境前三日通知口岸管理機關,同時副知口岸關稅局。另外,轉口的有害廢棄物在港區暫時置放時,運輸業者也需要報經口岸管理機關同意,并通知口岸關稅局。 參考資料: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並可舉例如裁判要旨中的相關法條解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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