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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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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運輸業者應隨船攜帶本國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於載運有害廢棄物之輪船到達我國國境三日前,將船名、航次及過境艙單、轉口艙單或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通知口岸管理機關,並副知口岸關稅局。
  2. 2.前項轉口之有害廢棄物於港區暫時置放,運輸業者應報經口岸管理機關同意,並知會口岸關稅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運輸業者在運載有害廢棄物進行過境或轉口時,需要攜帶本國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並在船只到達國境前三日通知口岸管理機關,同時副知口岸關稅局。另外,轉口的有害廢棄物在港區暫時置放時,運輸業者也需要報經口岸管理機關同意,并通知口岸關稅局。 參考資料: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並可舉例如裁判要旨中的相關法條解釋範例。

  • 攜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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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運輸業者應隨船攜帶本國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於載運有害廢棄物之輪船到達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