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同意有害廢棄物過境或轉口申請案件後,應副知相關口岸管理機關。
根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同意有害廢棄物過境或轉口申請案件後,應副知相關口岸管理機關。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舉出「被告吳李綠所辯上情尚有未洽,為本院所不採」的例子來解釋該法條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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