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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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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者,其內容資料缺漏或錯誤之書件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同一補正項目經二次補正仍缺漏或錯誤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2. 2.前項之補正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情形特殊者,申請者得函請展延補正期限最多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7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法第27條的規定,對於申請書件內容的缺漏或錯誤,主管機關有進行駁回的權限,但若未達到一定比例,則主管機關應當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不得逾過30日,但若情況特殊,申請者可函請展延最多30日。 例如,假設申請文件中所檢具的相關資料缺漏或錯誤的比例達到了二分之一以上,主管機關就有權進行直接駁回,不予受理申請。另外,如果申請者在限期內未完成補正,或是同一補正項目經過二次補正仍然存在缺漏或錯誤,主管機關也可以進行駁回。

  • 錯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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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依本辦法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者,其內容資料缺漏或錯誤之書件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