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7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法第27條的規定,對於申請書件內容的缺漏或錯誤,主管機關有進行駁回的權限,但若未達到一定比例,則主管機關應當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不得逾過30日,但若情況特殊,申請者可函請展延最多30日。 例如,假設申請文件中所檢具的相關資料缺漏或錯誤的比例達到了二分之一以上,主管機關就有權進行直接駁回,不予受理申請。另外,如果申請者在限期內未完成補正,或是同一補正項目經過二次補正仍然存在缺漏或錯誤,主管機關也可以進行駁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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