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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者,其內容資料缺漏或錯誤之書件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同一補正項目經二次補正仍缺漏或錯誤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2. 前項之補正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情形特殊者,申請者得函請展延補正期限最多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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