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輸入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入許可文件: 一、曾輸入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事實。 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入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 三、二年內輸入許可文件曾遭撤銷。 四、曾轉借輸入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逕將輸入之廢棄物轉讓予他人。 六、曾輸入廢棄物,有應退運出口而未辦理退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