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9 條
共同組織執行廢輪胎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規定分帳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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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9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法條的文字,共同組織在執行廢輪胎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時,所收取的費用或獲得的收入應當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且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規定進行分帳列管。這意味著共同組織在處理費用和收入時需要有一套明確的管理制度,以確保資金的使用和分配符合法規。並且這也顯示出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監督費用和收入的運用,以確保合法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的範例:根據被告於該共同組織僅能提出整體回收率之情形下,要求該共同組織及原告提出原告八十四年度之個別營業量、回收量、回收率等資料,並表示如未能提出個別之資料或未答覆者,即視為原告同意以共同組織申報之整體回收率作為個別回收率。這顯示出共同組織在處理回收費用和收入時需要提供個別的資料,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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