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廠統包商應具有興建完成一座以上垃圾焚化廠實績,該實績廠功能規定如下: 一、設有污染防治、廢熱回收並產生電能或蒸汽。 二、其爐床(體)單爐容量應在一百五十公噸/日以上,並不得少於計畫興建之垃圾焚化廠單爐容量之百分之六十。 三、燃燒後之灰渣灼熱減量不得高於百分之五。 四、具有二年以上良好運轉實績。
我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