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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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計算建設費補助款係依核定設廠容量為基準並依本部規定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補助金額計算,若主辦機關招商文件規定設廠容量及每公噸決標單價超出本部所核定之容量及每公噸攤提建設費補助標準者,超出部分由主辦機關自行負擔。
- 2.主辦機關應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計算扣除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規定所徵收之折舊費後,報請本部核撥補助款。如主辦機關於一會計年度內交付興建營運公司之垃圾噸數低於向本部請領補助款之噸數,應退還溢領之部分。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個問題的答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係名詞
- 核定名詞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法規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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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