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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標商提送投標書件應包括事項如下: 一、投標商之技術與財務資格及其證明。 二、投標商成員廠商業績及其證明。 三、以 BOO 模式辦理時,投標商應依投標須知規定提出下列建廠用地資料: (一)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狀。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應依照下列事項辦理: 1.私有土地: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 2.公有土地:應檢具土地資料專案向主辦機關申請,由主辦機關函詢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免由投標商附具公有土地使用同意書。 3.國營事業土地:應檢具國營事業之土地釋出同意書。 (三)廠區範圍、面積及使用現況(附照片)。 (四)廠區配置規劃。 (五)廠區外公共設施開發計畫(如道路、排水、輸配電設備)。 (六)廠區地形、地質等初步背景資料。 (七)環境敏感條件查表及說明。 四、興建營運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廠區設施配置計畫。 (二)開發興建計畫。 (三)營運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得標後在國內成立興建營運公司之籌設計畫、資本額、發起人認股之比率、認股書及繳納股款之資力證明。 五、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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