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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出符合資格規定之建廠統包商及操作營運商。
  2. 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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