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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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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得採用下列二種模式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 一、「建設-營運-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模式,應由主辦機關提供用地及設定地上權。 二、「建設-營運-擁有」(Build-Operate-Own,簡稱BOO)模式,應由公民營機構自行備妥土地方式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 4 條,主辦機關可以採用兩種模式來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一種是「建設-營運-轉移」(BOT)模式,另一種是「建設-營運-擁有」(BOO)模式。 以最新法規為例,政府為鼓勵民間興建垃圾焚化廠,提供兩種條件不同的模式,分別是提供用地及設定地上權,或者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妥土地方式辦理。這兩種模式的選擇取決於主辦機關以及民間機構的協商與配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BOT名詞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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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主辦機關得採用下列二種模式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 一、「建設-營運-轉移」(Build-Opera…」(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