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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所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回收之廢照明光源應貯存於具有足以防止意外破損之堅固分區貯存設施或容器。 二、設置計量設備,並每日按資源垃圾類別分別記錄重量,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供查。 三、資源垃圾有飛散之虞者,得設置圍牆或其他防風、擋風設施。 四、設置必要之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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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項法條規定了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所的貯存設施標準。根據這條法規,貯存環境中的廢照明光源應該放置在堅固的分區貯存設施或容器中,以防止非意外破損。同時,應該設置計量設備,並對資源垃圾的重量進行日常記錄,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如果資源垃圾有飛散的可能,則應設置圍牆或其他防風設施,同時也需要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根據該法規,貯存設施應該符合上述規定,並且提供了相關措施的具體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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