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6 條
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舉伸或傾卸設備。 二、車體與車身應標示資源回收標誌 。 三、於適當位置標示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與回收項目。 四、具備必要之作業安全警示系統,並經常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潔。 五、經常保養,維持正常操作。 六、車輛之車體規格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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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的資源垃圾回收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裝置舉伸或傾卸設備,以方便回收垃圾。 舉例:一家垃圾回收公司的回收車上配備了舉伸設備,可以輕鬆提起和傾卸垃圾桶中的廢物。 二、車體與車身應標示資源回收標誌,以提醒民眾該車為回收車輛。 舉例:某市政府受託一家公司進行市區垃圾回收工作,他們的回收車輛車身上貼著明顯的資源回收標誌。 三、於適當位置標示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與回收項目,以便民眾聯絡及回收。 舉例:一家民營回收公司的車輛上貼著公司名稱和回收服務專線,以方便民眾聯繫回收。 四、具備必要之作業安全警示系統,並經常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潔,以確保工作安全和衛生。 舉例:一家垃圾回收公司的車輛配備了清洗、消毒系統,並且定期進行清潔和消毒以確保衛生。 五、經常保養,維持正常操作,以確保車輛正常運作。 舉例:一家政府機構所使用的回收車輛經常進行保養和維護,確保正常操作。 六、車輛之車體規格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以確保在道路上行駛安全。 舉例:一家資源回收公司的車輛符合交通安全規定,經過合格檢驗後方可上路運載廢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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