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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物品及容器如下: 一、物品:係指機動車輛、潤滑油、輪胎、鉛酸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資訊物品、乾電池、包裝素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回收者。 二、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塑膠、紙、鋁箔或其他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材質,用以裝填調製食品、飲料、酒、醋、包裝飲用水、調製食用油脂、乳製品、化粧品、清潔劑、塗料、環境衛生用藥、農藥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回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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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所稱物品包括機動車輛、潤滑油、輪胎、鉛酸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資訊物品、乾電池、包裝素材或其他類似物品;而容器指的是以鋁、鐵、玻璃、塑膠、紙、鋁箔或其他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裝填食品、飲料、酒、醋、包裝飲用水、食用油脂、乳製品、化粧品、清潔劑、塗料、環境衛生用藥、農藥或其他類似物質的容器。 例如,根據環保署與經濟部共同制定的 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八六)環署廢字第七一九○七號公告,公告了一般容器的種類及物品的回收事項,其中明確指出了一般容器業者應回收的材質類別,以及應回收的容器材質類別,如玻璃容器、塑膠材質等,並列舉了應回收的具體物品範疇。 然而在這個問題中,提到了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中的第 2 條,而參考資料中並未列出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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