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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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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取得經濟部發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後,始得營運。
  2. 2.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產出事業廢棄物股東,其投資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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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後,始得營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