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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取得經濟部發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後,始得營運。
  2.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產出事業廢棄物股東,其投資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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