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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規定如下: 一、共同清除機構: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甲級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 二、共同處理機構: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置專任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2. 同一機構兼具共同清除與共同處理許可資格者,其處理技術員得兼任清除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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