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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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規定如下: 一、共同清除機構: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甲級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 二、共同處理機構: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置專任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 2.同一機構兼具共同清除與共同處理許可資格者,其處理技術員得兼任清除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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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所提及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5條來看,其中規定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並依照不同廢棄物類別分別要求置專任的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例如,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甲級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同一機構兼具共同清除與共同處理許可資格者,其處理技術員得兼任清除技術員。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技術人員及技術士資格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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