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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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表。 二、組織章程。 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證。 四、清除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五、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 六、營運管理計畫書。 七、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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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